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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欠款還能要回來嗎?
來源:互聯網 作者:廣州企業法律顧問 時間:2022-07-27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欠款還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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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原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在2017年7月10日前向被告主張過權利,故訴訟時效期間于該時間點屆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被告的工作人員承諾“年底支付”,即為上述條款中規定的“義務人同意履行的”情形,故被告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
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濟寧市某研究所(乙方)與被告精河縣某房地產公司(甲方)簽訂《環評咨詢服務合同》,約定乙方為甲方委托的某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評價費用58000元,合同簽訂時甲方預付乙方環評費28000元,乙方將環評成果提交甲方的同時,甲方應支付乙方剩余款30000元。2014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環評咨詢費28000元。2014年5月,原告作出《環境影響報告書》交付被告,并向被告開具金額 58000元的山東增值稅普通發票。被告一直沒有支付剩余的30000元,原告時有催要,但未留證據。2021年11月12日,原告工作人員陳某在向被告工作人員凱某通話時保存了錄音,電話中凱某表示:“我給領導這邊也匯報了,盡量想辦法給你們付掉,錢早晚是要給的”,并作出“我們想著爭取年底給你們付了”的承諾。庭審質證中,被告對凱某的電話內容認可。

裁判結果
原告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被告僅預付了環評咨詢費28000元,剩余環評咨詢費30000元至今未付,已構成違約,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環評費3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于被告辯稱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因被告于訴訟時效屆滿后又同意履行,故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信。綜上,判決被告精河縣某房地產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濟寧市某研究所支付環評費30000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案例解讀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設立訴訟時效制度,旨在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以利于自身權利的保護和社會關系的穩定。民事權利當事人有權向債務方主張權利,但是若將主張權利的保護期間設定過長,則司法機關必須就已經發生很久的法律事實予以查明和確認,將耗費更多的司法資源,也不利于社會關系的穩定。若當事人不能及時請求司法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可以視為其對該項法定權利的放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可以依法中斷、中止和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就債務約定有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從還款期滿時起算;債務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則自應該索要時起算。如果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向債務人索要欠款、債務人承諾履行還款義務或債權人提起訴訟,則形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將從中斷時重新起算。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得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請求返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本案中,原告交付勞動成果的時間為2014年5月份至7月10日之間,故訴訟時效應從2014年7月10日開始計算,原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在該期間內向被告主張過權利,故訴訟時效期間于2017年7月10日屆滿。但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權人并非必然喪失勝訴權。2021年11月12日被告工作人員凱某關于年底付款的意見,即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中規定的“義務人同意履行的”情形,故被告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本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環評費30000元,有效地保護了當事人權利。
債權人應積極主動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以免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失去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同時,應注意收集有關證據,如索要欠款的信函、通話錄音等,以證明此前曾發生過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而且中斷前后間隔不超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獲取債務人同意履行的,就不再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約束,該項債權也就能夠繼續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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