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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企業法律顧問——企業制定規章制度要知道的那些事
來源:互聯網 作者:廣州企業法律顧問 時間:2021-10-28
廣州企業法律顧問——企業制定規章制度要知道的那些事
廣州企業法律分享關于企業經營過程中常見問題歸納如下,希望給企業提供一定的參考或幫助。 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團隊專注于企業法律風險防空和商業服務,具備多年行業實踐經驗等。對企業勞動人事、股權激勵和設計,合同草擬審核、債權債務管理、知識產權管理、股權投資融資、公司經營治理、專項法律顧問等法律日常事務有豐富的經驗。

很多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等一系列的勞動法律法規,普遍存在著一個認識誤區,認為這一系列勞動法律法律規都是保護員工合法權益、懲治企業違法行為的法律。其實,這種觀點是對勞動法律法規立法本意的歪曲和誤讀,只是因為這些法是對用人單位的權利(特別是管理權利)在大多數情況下僅做了原則性的描述,在這種情況下,就加大了企業勞動關系管理的難度。
無規矩不成方圓,一個企業必須要有完整、完善的規章制度。好的制度不僅能有效的管理員工,還能讓企業持續不斷的良性發展,不好的制度制定會讓員工積極性變低,進而阻止企業的發展。那么需要制定怎樣的規章制度,才能更有效的保障企業發展呢?
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
這里的合法,具體就是不違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若規章制度的條款與法律規定相抵觸的,則相應的條款無效。企業規章制度的內容廣泛,政策性強,直接涉及員工的切身利益,規章制度的內容一般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內容。許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時由于不了解或者漠視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規章制度中某些內容違反法律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一個條款“勞動合同到期自動終止,公司無需支付員工任何賠償”。那么很明顯這個條款與法律相違背,該條款無效。
規章制度需經過民主程序制定
許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都只是由人事起草,然后由企業的董事會或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即實施。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那么正規的操作流程我們建議如下:
1、起草草案
部門根據業務需求,來決定是否制定新的制度。制度的制定不能想當然,制定前要廣泛的征集意見或者深入調研。起草草案要先列框架、標注重點、列明和其它制度的關聯性,有的還要考慮新制定制度與其它制度有沖突的地方如何來解決;然后再完善內容,將語言嚴謹、合法、合理。民主討論并完善制定的規章制度要經過民主程序,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2、審批通過
會議上投票通過了制度最終稿,才能進入審批流程,按照公司內容的審批流程,經過逐級簽字、加蓋公章后公布執行。
3、制度公示
制度經審批完成后,需要向員工公示,讓員工知曉制度內容。
規章制度需經過公示才可實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4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公示程序作為規章制度效力的最后一步,也可以說是最為重要的一步,如果說前述兩個方面的瑕疵還不必然導致規章制度的無效,但未向勞動者進行公示的規章制度將必然導致規章制度對該勞動者無效的后果。
應該如何進行公示呢,我們建議如下幾種方法比較有效:
1、規章制度發放法
發放時以員工簽領確認的方式進行,簽領時明確注明簽領的文件為規章制度(若規章制度存在多個版本,還應備注具體版本)簽領的日期及簽領人本人簽字。
2、規章制度內容培訓法
通過規章制度培訓的方式進行,培訓會議應有培訓記錄,上面應注明培訓的內容為規章制度、培訓的時間、地點、參會人員(每個勞動者本人簽字)。
3、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該方法在舉證上存在便利,但缺點是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為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若后續規章制度需要變更條款時將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的變更。
4、電子郵件、微信等網絡告知法
采用該種方法,首先應確保勞動合同或入職登記文件中有勞動者本人確認的接受文件的郵箱地址、微信號等。在此前提下,用人單位將規章制度發送到已經確認的郵箱或微信上的,一般可以認為完成公示程序。
規章制度應及時修改、補充
許多企業規章制度制定好以后便萬事大吉,但實際情況是現行法律不斷推陳出新,制定當時屬合法的內容,有可能隨著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變化,會變成無效內容。因此規章制度也需要與時俱進,不斷進行更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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